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印发的《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执行期已满。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行动纲要》,打造丝路海港城,进一步实施“南集北散”港口发展战略,促进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长,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超越,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清市政府等单位完成了《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年)》修订工作。
二、范围期限
政策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行政区域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包含集装箱航线巩固发展补贴(含新增国际航线补贴、新增台湾航线补贴、巩固现有国际航线补贴)、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含集装箱箱量补贴、干线船公司集装箱水水中转补贴、外贸临时性加班船挂港补贴、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散改集箱量补贴、航运企业运量贡献奖励)、陆地场站建设补贴、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补贴和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等扶持条款。
1.集装箱航线巩固发展补贴主要鼓励航运企业稳定并新增国际航线(含台湾航线),通过加密航线网络,形成稳定运营班期,缩短交货时间,吸引腹地货源向福州港聚集;
2.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主要鼓励航运和码头等企业通过拓展水水中转、临时性加班船、海铁联运、散改集等业务延伸港口腹地范围,发展新业务、新客户,不断做大福州港集装箱箱量规模;
3.陆地场站建设补贴主要鼓励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航运企业加大揽货场站及港区箱管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福州港的腹地辐射能力,吸引货源集聚福州港;
4.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补贴主要鼓励发展大宗散货水水转运业务,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减少公路运输的环境污染,优化运输结构方式。
5.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主要鼓励发展大宗散货海铁联运业务,积极拓展内陆地区市场,加强福州港海陆双向辐射力。
(二)财政年度港口生产发展扶持资金按福州市政府确定的资金总盘控制,市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约500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承担相应扶持资金。
(三)为确保政策惠及干线航运企业、支线航运企业、海铁联运企业、货主企业及相关的港口物流企业,促进我市港口生产发展壮大,后续由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申报时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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