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9-1300-2018-0007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09-05
  • 标    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统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交建〔2018〕260号
  • 发布日期:2018-09-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统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榕交建〔2018〕260号
来源:交通委 时间:2018-09-06 10:58

各县(市)及长乐、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市高新区管委会交通局,市交通质监站

按照《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转下达2018年度农村公路市级分成资金计划的通知》(闽路规划〔201831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闽路规划〔201819号)和《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省市补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榕交建〔2017279号),《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若干规定》(榕交建〔2017326号)等文件精神, 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建议计划基础上, 我委编制了 2018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级统筹资金(2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使用计划 ,经9 4 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8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级统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2020年养护工程的主要任务

按照我委《关于贯彻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榕交规〔2018149号)、《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的通知》(榕交建〔2018131号)、《关于印发 2018年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交建〔2018189号),3年共应实施养护示范提升工程3750公里, 30%以上的县应创建 “四好农村路” 省级示范县,3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示范乡标准(即全市需创建39个以上示范乡),其中创建省级示范县、市级示范乡需要实施养护生态示范路约205公里。

2018年按各县(市)区上报的建议计划安排:养护示范提升工程计划1211.184公里,创建示范县、示范乡涉及的养护生态示范路计划148.332公里(永泰、闽清县同时开展示范县创建,全市有26个乡镇同时开展示范乡创建)。

二、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安排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统筹资金使用计划共5785.030479万元(详见附件1),资金除从本年度市统筹资金735.9万元(闽路规划〔201819号)、市级分成资金2290万元(闽路规划〔201831号)全额支出外,再从我委账户近几年结存的分成养护资金、核销待收回重新安排养护资金支出共2079.360479万元(其中:闽交建〔2008174号水毁抢险资金余款1.401079万元、2014年市级分成资金结余196.6715万元、2016年市级分成资金结余1052.4178万元、2016年养护资金核销后待收回重新安排使用828.8701万元);以及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319号精神从上缴市财政管理的历年结存养护资金中申请支出679.77 万元(2018-2020年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和生态示范路项目按每公里0.5万元标准从财政管理的结存养护资金中支出、3年共安排2000万)。本次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一)下达补助计划并实行年度核销结算项目

1、养护示范提升工程

本年度计划实施1211.184公里, 其中县道641.354公里、乡道492公里、村道77.832公里,估算(预算)总造价11088万元。按8月13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已评为省级示范县和重点培育创建省级示范县的,在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养护工程包)方面按建安造价(审结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平均3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对其余县(区)按建安造价(审结价)的50%且最高不超过平均2.5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并按最高标准预拨”,安排补助计划3342.29万元,详见附件2、7。

2、养护生态示范路工程

根据创建省级示范县的需要和创建示范乡的要求(按每个示范乡原则上一条乡道),今年安排养护生态示范路工程共148.332公里,其中县道32.334公里,乡道115.998公里,估算(预算)总造价约4228万元。按813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已评为省级示范县和重点培育创建省级示范县的,在养护生态示范路方面按建安造价(审结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平均18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对其余县(区)按建安造价(审结价)的50%且最高不超过平均15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并按最高补助标准的80%预拨”,安排资金预拨计划1889.61万元(年度核销结算后下达最终补助计划、多还少补),详见附件38

3、一般大中修工程(往年的大中修工程)

按市政府专题纪要〔20185号,本年度仅安排连江县江南乡通梅洋公路项目1项,根据连江县上报的设计及批复文件,按照榕交计〔2009100号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计划92.41万元,详见附件49

受市级资金所限且省补养护资金绝大部分直接下达县级,2018-2020年原则上不安排一般的大中修工程市级补助计划。

4、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取芯检测(抽检)经费

按各单位上报的估测取芯数量、安排补助计划40.2万元,按年度实际取芯数量和每个芯样500元补助标准年度核销结算。

5、应急基地建设(改造)

本年度安排闽清、永泰县共3个利用公路局移交的班站进行修缮改造以及罗源碧里应急基地提升改造(完善),估算投资共约151万元,每个改造(提升)项目按最高平均15万元标准补助(以县为单位),安排补助计划60万元,详见附件6。

(二)预留资金

1、年度养护考评先进奖励资金

按照《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版)》的规定,预留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先进奖励养护资金120万元,待年度养护考核后下达(详见附件 1 )。

2、水毁抢通费用

预留水毁抢通费用240.520479万元用于今年可能发生的公路灾毁抢通支出(详见附件1)。年内若无支出,明年可调整使用。

三、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管

(一)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养护管理所、质量监督站应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的通知》(榕交建〔2018131号)、《2018年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实施方案(榕交建〔201818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和生态示范路工程(养护工程包)的前期设计、招投标、审批、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各项工作,对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和生态示范路工程(养护工程包)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要将养护工程(包)纳入县交通质监站的质量监督范畴,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做好工程数量核实,规范做好养护工程验收,提升养护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数量和项目实施效果(符合省级要求)。

(二)请市交通工程质监站结合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县实施的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和生态示范路工程项目开展抽查或检查,并加强对县交通质监站进行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即时督促整改。

(三)委建管处、财审处除认真做好养护工程项目资金核销及项目抽查外,应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检查或抽查,包括资金使用检查,促使各县规范使用养护工程上级补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与核销

(一)本年度市级分成养护资金:按资金分批到位情况拨付各县(详见附件1)。

(二)市财政管理的历年结存养护资金:本资金使用计划文件下达后由我委向财政申请拨付各单位。

(三)已到账的资金(2018年市统筹资金和近几年节余的分成养护资金等)随文拨付(详见附件1)。

2019年6月后,建管处与财审处并邀请驻委纪检组联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销结算,多还少补、未执行完的资金予以收回重新安排。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力争养护示范提升工程于11月底前完工(迎省市检),确保年底前完成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和生态示范路工程计划任务。

(二)养护示范提升工程、生态示范路工程等养护项目市级资金核销结算以工程建安造价(审结价)为前提进行按比例计算补助标准,为此,要求各单位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无结算造价审计报告的项目、将不予补助)。

(三)按我委《关于2016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核销结果的通知》(榕交建〔201886号),应收回2016年度养护资金829.4901万元,除仓山0.62万元(今年无项目)外、本次重新安排使用828.8701万元(冲抵本次计划补助资金),各单位应加快支出并做好账务调整。

(四)各单位对历史结存(滚存)的养护资金应加快支出(建议统筹用于养护示范提升、生态示范路等养护工程),避免被审计部门收缴国库。

 

附件:1、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市级分成资金和市统筹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表

      2、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补助计划汇总表

      3、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路项目补助(预拨)计划汇总表

      4、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汇总表

      5、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改建和养护工程取芯检测费用市级补助计划表

      6、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应急基地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计划表

      7、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项目计划表(2018年)

      8、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养护生态示范路创建项目计划表(高标准)

          9、福州市2018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表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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