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及晋安、马尾区交通(运输)局,仓山区建设局:
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管理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15〕57号)的精神,市级可统筹安排2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补助。2016年省厅(闽交建〔2016〕43号)下达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固定省补资金2651.98万元,其中:75%的固定省补资金1988.99万元已直接分解下达,25%的固定省补资金662.99万元用于安排本批大中修工程补助。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建议计划基础上,我委编制完成2016年度分成养护资金和25%固定省补养护资金使用建议计划(内含《2016年度群养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一批)补助计划》),经7月6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2016年度群养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第一批)补助计划予以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5%固定省补养护资金的指标分配
按照《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榕交建〔2016〕158号)的有关奖惩规定,我委对2016年度25%的固定省补养护资金662.99万元进行指标分配,其中:马尾、仓山因未取得2015年度增量省补资金,处罚扣减2016年25%的固定省补资金,马尾、仓山扣减的省补资金用于奖励2015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前三名单位(永泰、罗源、闽侯),各县(市、区)具体分配的省补资金指标详见附表(附件1)。
二、本批大中修工程补助计划
各县(市、区)本年度上报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优先在分配的省补资金指标内安排补助,未用足的指标由我委调剂使用。本批共安排群养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115项(修复细项共737处),按照榕交计〔2009〕100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计划662.99万元,各县(市、区)的具体补助资金计划和各项目的补助计划详见附表(附件2、3)。省级补助资金待资金到位下拨。
三、资金使用的核销
按照《福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修订版)》的规定,我委对大中修工程项目补助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核查与核销。资金使用核销工作由委财务审计处和建设管理处联合执行,拟于2017年3月开始。各县(市、区)未按计划执行的剩余省补资金将由我委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进一步核实项目计划,对个别路面应施行大中修的项目,建议不予安排路面破碎板修补,我委近期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上报的计划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大中修的项目将予以取消或调换计划,请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被检资料工作。
2、请各单位按照榕交建〔2014〕65号的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期间车辆顺畅通行及养护工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3、各单位应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批大中修工程计划任务,并备好应有内业资料(含验收材料)和资金支付凭证资料,便于年度养护管理考核与资金核销。
4、各单位应预估的本单位次年度25%固定省补养护资金分配额度,提前做好大中修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审批),并按具体通知的时限报送年度大中修建议计划。